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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投资者王某通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介绍,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王某开立账户后进行可转债交易,因操作失误产生亏损,王某又称自己目前待业且身体生病生活艰难,认为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张某明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还诱导开立股票账户,理应赔偿所有损失。

处理过程:

经调解员调查取证发现,王某和工作人员张某的微信截图显示,系投资者王某主动添加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微信,并向其咨询开户事宜,双方聊天记录并未发现张某解答咨询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系正常营销服务。王某是通过证券公司互联网开户并自主填写了风险测评问卷,其风险测评结果为积极型,明确表明有稳定收入且能承担较大风险。调解员认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营销过程行为符合规定,证券机构在线开户流程清晰,包含了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的在线操作,不存在违规行为。

调解员向王某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第七十五条均规定了证券公司应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相匹配的证券、服务。金融机构如果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在对投资者实施开户业务过程中不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重大过错,因此证券公司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王某不再提出要求索赔,纠纷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也应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承担“买者自负”的后果。除了在风险测评中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并诚信作答外,投资者还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判断、审慎决策,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独立承担投资风险。适当性管理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金融消费者,保证缔约平等,如果投资者自身并不处于弱势地位,则其理应履行风险识别和谨慎投资的义务。

投资有风险 慎入且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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