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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该案例纠纷双方是个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T公司,主要纠纷原因是T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资者投资损失。投资者向成都中院依法提起诉讼,希望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诉讼请求,赔偿损失1.4万元。2022年9月,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接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投资者与T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诉中调解。

处理经过:

调解员充分查阅纠纷材料,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时间在T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T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T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证据充分,具备有效的纠纷调解基础,结合案情事实及投资者被侵权损失的相关证据,通过发挥“示范判决”引领作用,同时基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出具的、被市场各方参与者广泛认可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意见书》,在调解员列举出各项事实依据后,纠纷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随即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的有益实践,也是四川证监局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备忘录后首次通过“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接受法院系统委派调解案件,充分体现了“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服务投资者、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意义。

一是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投资者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相关诉讼带来了较高的交通成本和律师费用,而“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打破了投资者维权的地域限制,调解组织免费调解降低了维权费用,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

二是全面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往往涉及人员众多,事实认定复杂,损失计算争议较大,审理过程历时较长。从本案例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从受理到调解成功用时5个工作日,20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到账,缩短了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解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有力体现。

三是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调解组织作为中立角色的介入,降低了双方的冲突;调解员运用娴熟的专业知识,有利于促进纠纷双方的沟通调和;依托诉中调解的法律效力对履行环节的约束,有效实现案结事了,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诉调对接搭上桥 示范判决指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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