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交易日,王某登录某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提交委托单卖出其所持有的某股票共5400股,委托价格为63.35元/股。不久,王某发现,该交易系统突发故障,其未收到任何成交回报信息,亦无法进行任何操作,最终导致该股票委托卖单未能成交,该交易系统直至当天下午3时方恢复正常。为此,王某申请调解,要求某证券公司赔偿因系统宕机导致的投资损失。
处理经过:
调解员经与当事人沟通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证券公司对于本次系统故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开户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免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获悉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本次网络安全事件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明确了故障原因系证券公司系统升级过程中,测试场景不够充分导致交易系统发生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因此调解员认为,证券公司对于本次系统故障存在过错,不属于开户协议中的免责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证券公司同意按测算结果赔偿投资者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系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委托代理服务。如系统故障致使投资者产生相应损失,且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于该等故障无过错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近年来,随着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长,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故障频发,不仅影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还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合规与内控制度,在系统升级时有效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减少内部管理漏洞,有效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系统宕机停交易 纠纷调解来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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