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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多名投资者因先前购买的某证券公司A产品转换为B产品后,净值下跌造成亏损,提交调解申请,要求公司退还本金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首先向公司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公司反馈,A产品进行公募化改造后变更为B产品,期间公司已通过发布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提醒客户产品变更事宜。近期,由于市场因素造成B产品净值出现较大波动,加上短期内无法赎回导致投资者不满。

随后,调解员分别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投资者均表示产品变更时,客户经理未明确告知B产品的风险等级及估值方法,均是在其催促下,基于信任才同意转换。转换后,因产品净值下跌厉害,投资者曾多次向公司了解产品相关情况,但工作人员敷衍应对。针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调解员查阅了相关公告,了解到产品变更前后的运作方式、风险等级、申购赎回、投资、估值、费用、收益分配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调取通话录音,发现个别客户经理仅告知A产品与B产品差别不大,未主动提醒B产品的重要变化内容及相关风险。

考虑到案件属于群体性纠纷,且产品临近开放期,调解员建议公司在开放期前尽快出具统一调解方案;同时多次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解释,提醒投资者正视投资风险并适当降低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大部分投资者放弃了利息主张。同时在产品净值回升的情况下,公司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赎回手续,最终上述纠纷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三、案例评析与启示

本案中,证券公司作为代销机构,在产品进行公募化改造过程中,客户经理电话通知客户产品变更事宜时,未按照勤勉和审慎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及全面说明产品估值方式、份额设置变更等重要事项。投资者曾多次向公司了解产品运作情况,证券公司也未协助投资者向产品管理人查询相关信息,或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逐渐下降。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做到“卖者尽责”,主动了解投资者,如实说明服务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格的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对于群体性纠纷,应积极面对,不推诿不逃避,及时成立处理小组,统一答复口径,确保沟通渠道畅顺,定期向投资者反馈处理进展,做好情绪安抚及解释工作,合理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认识到“买者自负,风险自担”。在购买产品前,应主动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及相关风险,仔细阅读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对未理解的内容应进一步咨询或研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四、相关法律法规

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转载自中证协投资者之家)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代销产品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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