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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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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Sichuan,英文缩写SFASC。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证券、期货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自律协调管理体系情况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诚信合规经营,维持行业和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声誉;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黉门街社区委员会。 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和实施区域性行业自律规则,监督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二)依法组织开展行业文化建设活动,倡议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依法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建议和要求,积极为会员的规范发展创造条件;就行业有关情况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接受其委托或者合作开展有关业务;按照相关监管部门授权,协助开展工作。

(四)依法收集、整理、发布非敏感行业数据信息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开展行业研究、学术交流与行业宣传,加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五)面向会员,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后续教育和考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依法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关系。依法设立调解组织,对四川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侵权等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组织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依法组织开展证券期货行业诚信建设,奖励为行业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对违反协会章程或有关自律规范的会员及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五)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七)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服从协会的自律管理;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授权协会秘书处决定对会员及从业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七)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八)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九)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十)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一)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的顾问;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检查协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5日协会第十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